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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就在东方甄选和董宇辉相关话题霸品屏互联网之时,一些高仿账号也随之走红。

  12月18日上午,一个名为“西方臻选”的抖音账号在网络走红,在该账号的视频直播中,出现了一位神似董宇辉的男主播。

  该账号于17号发布了两条视频,内容为该男主播在雪地独白:“大器晚成也好,到不了山顶也罢,我们都是芸芸众生的普通人,唯有往前走,不回头”;“他朝若是同淋雪,此生也算共白头”。这些文案,均是董宇辉过往视频或直播中曾经读过的诗词。网友调侃该主播为“董雪辉”。

  17日晚10点,“西方臻选”开启首次直播,数据显示,直播间人数一度超过4万。

  目前,该账号已被封禁,抖音上现在已经无法搜索到。

  对于“西方臻选”的账号,抖音相关负责人表示,账号涉及仿冒假冒,不当蹭热,平台已将账号封禁,收回直播权限,抹除不当获取粉丝,取消其营利权限。

  然而,“西方臻选”方并不认同抖音相关负责人所指的“仿冒假冒”说法。18日上午,“西方臻选”在微博发布了第一条动态表示抗议,“脸长得像都有罪,我们团队有创意有点子,不偷不抢,不坑不骗,都变成了罪过……”

  “西方臻选”直播间负责人也公开表示,自己查询过“西方臻选”商标并未被注册,自己不认为有造成侵权。目前已申请“西方臻选”账号商标,预计明天可以下来。此次开播筹备3天,主播是临时找到的,因为长得很像董宇辉,临时想到的点子。目前,短期内不会考虑直播带货。

  “西方臻选”被封背后的争议

  鲸平台注意到,对于“西方臻选”被封,评论区出现了两种声音,一种声音认为,应该打击山寨,另一种声音认为,“执法要看具体规则和客观事实,而不是揣测意图”“只要商标权保护得好,又有何不可呢?那些小企业的发家一部分不就是蹭大企业的热度吗?”

  鲸平台同时发现,抖音平台上存在着大量“明星高仿号”,并且通过进行商业行为,实现了盈利。

  比如,此前靠着与难明星鹿晗外形极其相似的前ESO核心成员凌达乐(鹿哈)在直播时自曝月赚500万元,带货7个月收入3500万元。在直播中,凌达乐还透露其已购置1100万的豪宅、277万的豪车、600多万的写字楼。

  凌达乐此番言论真实性未可知,然而大量明星高仿号在抖音上进行商业行为是事实。飞瓜数据显示,凌达乐曾在30天里直播了16场,销售额约1000-2500万元。其直播人气峰值几乎场场10万加,高峰时有20.7万人同时在线看其直播带货。

  事实上,ESO团队内还有“王二博”、“易烊干洗”,“黄子诚”等成员。模仿对象涵盖了来自EXO,TFBOYS等不同组合的艺人。

  彼时,便有人纷纷发出质疑声——这真的不算侵权吗?

  此类现象引发了部分人的疑惑——在互联网平台上利用“蹭热点”进行商业行为的界限何在?为什么有的人可以做,有的人做不得?

  鲸平台采访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律咨询专家叶平律师,结合多位专家观点,对此问题进行科普。

  “西方臻选”被封原因以及风险所在

  针对“西方臻选”被封的原因,以及考量背后的风险,叶律师表示,“西方臻选”从名称及其主播的长相及作品拍摄内容等方面来看,与东方甄选及董宇辉存在较高的相似度,难免有攀附“东方甄选”及董宇辉知名度与影响力之嫌。“西方臻选”该举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,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。

  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(包括简称、字号等)、社会组织名称(包括简称等)、姓名(包括笔名、艺名、译名等)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。

  若“西方臻选”后续利用该ID账号及与董宇辉撞脸的该主播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进行直播带货,甚至一些辨别能力较弱的消费者,很有可能将“西方臻选”误认为是“东方甄选”而下单。若其利用东方甄选与董宇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,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“西方臻选”与东方甄选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,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  另外针对董宇辉个人的模仿,董宇辉作为公众人物,其人格权的保护会受到一定程度限制,而其作为公众人物对此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。但如果“西方臻选”主播的模仿存在诋毁、侮辱或是丑化董宇辉形象的行为,也可能会涉嫌侵犯董宇辉的名誉权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第1款规定: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”及《民法典》第1027条,“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含有侮辱、诽谤内容,侵害他人名誉权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
  为何部分“明星高仿号”可以存活?

  关于“鹿哈”等高仿号可以存活,叶平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:

  一是这种模仿者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让消费者混淆,比如这英、鹿哈等,这类博主一般会明确表明自己的模仿身份,而我们公众也明白其实他们与明星之间没有关系,只是借此来博人眼球。

  二是这些模仿者一般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来吸引公众眼球,但未诋毁、侮辱或是丑化明星形象,且明星本人对于这种情况亦未进行法律上的追究。

  据叶平解释,我国《著作权法》中的作品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,包括文字作品,口述作品,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等等。如果董宇辉原创的文案具有独创性且以文字的形式表现,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,即前提是董宇辉原创的文案属于我国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客体,那么“西方臻选”未经授权使用董宇辉独创的文案可能会侵犯董宇辉的著作权。

  但如果“西方臻选”使用的是我国古代文人创作诗词等,并非董宇辉原创,因为古诗词属于公共领域的文字作品,则不会构成对诗词文案的侵权。

  “蹭热点”的边界何在?

  最后,叶平律师表示,当社会出现热点,自媒体人“蹭热点”行为一定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,比如可以在自娱自乐范围内进行模范,但不得存在侮辱、诽谤被模仿对象形象的行为,且不得进行商业性目的使用,在“蹭热点”的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不得从事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,亦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,包括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等,否则,将面临民事赔偿,直至行政或刑事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