佐力药业1月3日公告,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珠峰药业”)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《民事起诉状》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/应诉通知书》等材料,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东制药”)与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珠峰原料”)、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、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东药房”)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高院依法受理,截至公告日,本案尚未开庭审理。
华东制药请求判令珠峰原料立即停止制造、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、3-4的产品;并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2的方法;判令珠峰药业:立即停止使用发酵冬虫夏草菌粉来制造百令片的行为,以及立即停止销售、许诺销售该百令片的行为;判令华东药房立即停止销售、许诺销售百令片的行为;判令珠峰原料和珠峰药业销毁其库存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和百令片。判令珠峰原料和珠峰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.1亿元(适用惩罚性赔偿),以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共计115.47万元。
公司在收购珠峰药业股权时已经做了充分审慎的尽职调查,也充分关注了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生产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,珠峰原料已于2010年取得该菌粉的药品注册批件,珠峰药业与珠峰原料签署的《长期供货合同》中对该菌粉的质量、供应保障等条款也进行了约定,珠峰药业取得百令片药品注册批件及生产、销售百令片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,珠峰药业目前正常生产、运营,不存在生产经营受限的情况;佐力药业申请注册的百令胶囊正在依法办理上市审批手续,相关工作稳步推进中。